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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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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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淫秽物品罪会见律师辩护

发布者:王金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80人看过

一、怎样认定走私淫秽物品罪

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怎样处罚

犯本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走私的数额是累计计算吗

在可能涉及死刑的适用时,应严禁累计计算。这是因为:

1、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累计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可以看做是特别规定而没有施行于其他走私罪条款的效力。

2、将每次未达定罪标准的数额累计计算后达到定罪标准因而定罪处罚的,这正如将每次只是致人轻微伤的“累计计算”为轻伤因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显然不能为人所接受。

3、即使每次均达到了定罪标准,因累计计算而适用了加重法定刑,这也如将多次致人轻伤的结果累计计算或者说折算为“重伤”,将多次致人“重伤”的结果折算为“致人死亡”,因而适用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一样荒谬。四是,尽管理论上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应当或者可以并罚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方面对于发现的漏罪或者新罪系同种数罪的,是按照同种数罪并罚处理的,另一方面对同种数罪进行并罚并不违背现行刑法的规定。

4、走私犯罪属于经济犯罪,而对经济犯罪规定无期徒刑本已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通例相悖,对走私假币、文物等罪名居然规定死刑,这严重悖离了国际公认的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权益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死刑配置原则,这是明显的逆历史潮流而动,是遭国际社会唾弃和严厉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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