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4月,原告叶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私自搭建的两间房屋租给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每月上旬支付当月租金2000元,租期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并收到当月租金2000元。后原告不再支付租金。2005年12月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5月以来欠缴的租金16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出租的房屋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属违章建筑,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告无权向我公司收取租金,相反,原告应将已收取的租金2000元返还给我公司。
2006年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所出租的房屋没有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属违章建筑,依法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由于原告收取的2000元租金属出租违章建筑非法所得,故对此予以追缴。法院遂依法判决终止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收取被告的2000元租金予以追缴。
【律师点评】
1、违章建筑。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其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本案处理。依据《城市产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建手续建成的违章建筑不得出租,只有依法报建、登记的房屋权利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告收取被告的2000元租金系出租违章建筑所得,为非法收入,依法应予收缴。同时,法院亦可向规划部门、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由行政管理部门对原告的违章建筑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