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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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王金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20人看过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那么开设赌场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呢,开设赌场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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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二、开设赌场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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