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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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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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广州私募律师

发布者:王金和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422人看过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25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 201625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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