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中存在诸多风险,诸如商业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以下主要介绍法律风险。
因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或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1.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报批手续时的风险
我国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经批准后生效。也就是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是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在合同一方(实践中多为转让方)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不履行报批义务,使合同无法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而生效的情况下,该合同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守约的一方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可谓见仁见智。这是目前矿业权转让交易中最突出、最典型、最普遍的风险之一。因此,我想通过一下两个真实的案例,对这一问题做一个重点介绍: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1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钨矿采矿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定金300万元及约定的部分转让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采矿权转让的报批申请。在审批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乙公司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终止采矿权转让的申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遂按规定对该采矿权的转让申请做了退件处理。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重新将该采矿权的转让进行报批,甲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已经终止,不同意办理转让报批手续。
乙公司遂于2007年8月20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有效;(2)判令甲公司按照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3)判决乙公司享有该采矿权的全部有形和无形财产权益。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甲公司针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1)讼争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生效,未生效就是没有效力、不具有约束性;(2)讼争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在未批准生效之前就已终止,无需确认其效力。故请求法院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和要旨]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讼争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未生效状态,乙公司请求确认采矿权转让合同有效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遂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全面支持其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不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故乙公司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并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