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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及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界限律师

发布者:王金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15人看过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本罪与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及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界限。

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之间的界限:两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广义上来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则要广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犯罪客观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为。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罪,不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罪,只要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就构成该犯罪的既遂。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界限:

(1)两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品在客观上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两罪立案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可立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方可构成该罪。

【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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