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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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抢劫罪律师辩护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王金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20人看过

(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本罪的暴力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法实施有形力,即俗称采取能看得见的实施击打或者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杀伤、捆绑等等。本罪的胁迫一般是指当场以马上对受害者使用暴力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如利用药物等方法直接使受害人处于昏迷状态,当常将其财物劫走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抢劫罪。对当场的判断不要过于狭隘,整体上如果行为是不间断的和连续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当场的范畴。

(二)关于转化为抢劫的认定

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携带凶器抢夺

本罪所指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入户抢劫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五)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六)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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