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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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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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买房案

发布者:陈涛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因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用自己的朋友被告名义购房并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签订《冠名协议》一份,约定:“确认上述房产系原告出资购买,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仅是名义上的房产产权持有人,不享有房产的任何实体权利”,并明确以下事实:原告已支付上述房产的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但此前原、被告双方共同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已办理在被告名下,原告已支付房产过户所需的各项税费,双方确认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税费的票据等由原告掌管,房产的银行按揭由原告按月打到被告还款账户,由原告实际偿还银行贷款;为实现原告掌握上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已由公证处办理了被告授权原告买卖房屋的公证委托授权;因购买该房产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首付款、银行贷款、税费、产权登记费)由原告承担;因该房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税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修缮费等全部费用由原告承担。该协议第二条第七款约定,原告有权随时与被告解除协议,并将房产过户到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办理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无条件配合(房本、水、电、燃气卡、钥匙由原告持有,被告不得挂失或补办)。

    后在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过户时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充分、扎实,所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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