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技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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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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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发布者:潘技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离婚 |13111人看过

原告:李某,女 ,某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周某,男,某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原被告未婚先孕,双方未深入了解便于2004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很多方面差异较大,经常吵架。男方非但不工作,还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原告一忍再忍,被告变本加厉,最后一次家庭暴力竟致原告耳膜穿孔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又无固定工作,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法院准予离婚,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市某去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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