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某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周某,男,某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原被告未婚先孕,双方未深入了解便于2004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很多方面差异较大,经常吵架。男方非但不工作,还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原告一忍再忍,被告变本加厉,最后一次家庭暴力竟致原告耳膜穿孔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又无固定工作,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法院准予离婚,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市某去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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