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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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概念

作者:黄松柏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90次举报
2023-05-10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黄松柏律师。 1.2015年6月,获评遂宁市总工会、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第一届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 2.201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遂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920********0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四川遂康律师事务所
1510920********06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