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本案系多人共同实施的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案件。主犯租赁酒店、小区房屋,招募多名卖淫人员,搭建微信群统一管理、按单抽成牟利;被告人龚某等受雇担任线上 “聊手”,负责对接嫖客、谈价、发定位,按单获取报酬,涉案嫖资十余万元,各被告人先后被抓获或主动到案。
二、判决结果与律师辩护要点
法院认定:主犯构成组织卖淫罪,从犯及龚某等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龚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认定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从犯,律师据此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龚某获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案其他被告人根据地位、作用、前科、自首 / 坦白等情节分别量刑,累犯从重处罚,违法所得与作案工具依法追缴没收。
三、法律警示
1.担任卖淫团伙 “聊手”、拉客、发单、管账等均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并非 “小事”,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2.接到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是重要从轻情节。
3.涉黄犯罪一律严惩,切勿因小额报酬参与组织、协助卖淫,一旦涉案将留下终身案底。
涉刑案件应尽早委托律师,争取自首、认罪认罚、从犯认定等有利情节,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李伟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