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春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6:00-23:59

  • 咨询热线:15170379475查看

  • 执业律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我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者:王安春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35人看过

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我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发布时间:2017-09-26 10:29:44

   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宣某本来很恩爱,但他自从开公司手头有了钱之后,就开始越轨了,先后与几位女性下属在办公室或到宾馆开房间做苟合之事,这种不正当关系长达1年之久。我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要求他赔偿我40万元。不料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请问:宣某有婚外情,最终走到离婚这一步都是他的过错造成的,法院为啥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读者:孟文洁

   孟文洁读者:

   你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是因为混淆了有关术语造成的。

   虽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许多人对这里的“同居”一词的理解有偏差,把“婚外情”等同于“同居”。

   婚外情不是法律术语,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实质上是偷情、偷性的过程。婚外情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通奸,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偶尔发生性交的行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包二奶和姘居。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形式。

   《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

   本案中,虽然宣某有婚外情,但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特性属于通奸性质。因此,法院驳回你的请求。

 


(责任编辑:奚天宝)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西 上饶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17037947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71058

  • 昨日访问量

    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安春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