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春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6:00-23:59

  • 咨询热线:15170379475查看

  • 执业律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南昌XX公司与王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安春|时间:2020年09月03日|2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昌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36305952。
法定代表人:石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XX,女,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XX,系被告丈夫。
原告南昌XX公司与被告王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南昌XX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0元,减半收取计7730元,由原告南昌XX公司负担。
  • 全站访问量

    171194

  • 昨日访问量

    9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安春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