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翰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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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律师如何做罪轻辩护?

发布者:张翰宁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0人看过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律师如何做罪轻辩护?

  2017年2月23日上午,北京刑事律师张翰宁主任律师代理的案件开庭,格外引人注目,为什么呢?原来本案是北京首例菲佣入境务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当事人成功的取保候审,案件也逐渐显露真相。

  因引进外籍女子非法入境做家政,吕某(右)和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昨日在丰台法院受审。一起“菲佣”出逃事件,揭开了一条京城非法外籍家政产业链。

  2月23日上午,被出逃事件牵出的李某和吕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丰台法院受审。根据指控,二人以虚假邀请函骗取中国商务签证或者旅游签证,让数十名印尼籍和菲律宾籍女子非法入境后,在网络发布信息,介绍这些女子到中国雇主家庭从事家政工作。未找到雇主期间,这些外籍女子护照被收,限制在屋内不许出门,直至一菲籍女子出逃报警案发。

  据两人透露,北京家政市场对“菲佣”有较大需求,每介绍成功一人,向雇主收取2万至5万元不等的中介费,同时还会在“菲佣”的工资中扣款。昨日,新京报记者还以雇主身份联系北京一家外籍家政公司,“面试”外籍家政人员。据办案法官介绍,我国规定不允许外籍人员在华从事家政等低端劳务,“这其实就是打黑工”。

  张翰宁律师在接受涉案当事人李某的委托后,和预审景观、检察官、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一月时,成功说服检察官不批捕,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有望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那么面对大多数刑事律师很少办理过的貌似高大上的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中,涉案当事人很容易被上纲上线,一些小的违法事实被放大,导致刑罚过重,经过详细的阅卷和当事人沟通后,辩护律师递交了详实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主张缓刑的辩护意见。

  附: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罪轻辩护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法官,贵院办理的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根据该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本所指派张翰宁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依法为其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通过阅读案件卷宗,结合案件情况,辩护律师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李某在本案中实施的主要是为他人介绍工作的中介业务,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1、本案涉案外国人入境所持护照和签证,是由境外中介办理的,李某并没有参与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具体事宜。李某没有实施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2015年7月17日对吕某所做的笔录,问“你是怎么把他们(菲律宾人及印尼人)介绍到中国来的”,答“印尼人主要通过一个叫NIKEN的印尼人,她负责在当地招募印尼人,办印尼来华的签证,以及购买来华机票,办好签证后,也有NIKEN安排送至雅加达机场,至于怎么为印尼人办的签证怎么进去的机场,我不清楚”。问“印尼人来华的签证是哪种签证?是谁办的?”吕某答“印尼人来华办的是旅游签,由NIKEN帮她们办,她们交什么材料我不清楚,NIKEN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

  根据涉案印尼人的口供,他们的签证是由一名叫NIKEN(又叫MELAN)的印尼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而涉案菲律宾人的口供中称他们的签证是由RICHIE和DAVID两名在菲律宾的中介代为办理的。而本案李某没有参与办理菲律宾及印尼人护照和签证的具体事宜。

  由此可见,吕某及李某在国内并不知晓印尼中介为印尼人办理来华签证的具体事宜,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弄虚作假”的行为于吕某和李某也并不知情。

  2、李某介绍工作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外国人已经成功进入中国境内之后,李某处于本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最后端。不应由李某为涉案外国人入境是否违法以及在中国停留过程中签证过期,雇主是否为之续签而承担相应的罪责。

  据李某口供称,他主要负责把来过的菲律宾人及印尼人从机场接回到住处,在网上发布佣人广告,接待雇主咨询,安排面试等工作。其工作内容不涉及召集务工人员以及帮来华务工人员办理护照和签证等事宜。

  3、李某、吕某只是告知境外中介他们的用工条件,并且针对有到中国务工意愿的人员,并不是对无务工意愿的人员进行引诱、拉拢的秘密行为,这种日常的联络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

  本案中,吕某、李某召集务工人员的方式有两种:一、将用工的条件通过微信发给菲律宾的RICHIE以及印尼的NIKEN,RICHIE和NIKEN根据他们的要求在菲律宾以及印尼的机构招募来华务工人员;二、有来华务工意愿的人员通过中介机构主动联系吕某、李某。如案卷中,菲律宾籍在华人员格蕾丝、瑞秋、尼拉以及古兹曼口供中均称他们是经朋友、母亲等介绍认识印尼中介RICHIE、SHELLA、而弗莱斯则是主动找到印尼中介机构要求来华务工。

  4、李某是为他人介绍工作,其收入来源并非基于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获取利益而是基于介绍工作获取中介费。一般来说,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具有通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牟利的目的,但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只是希望通过介绍印尼以及菲律宾务工人员到中国务工得到合理的中介费,并不是基于帮助印尼以及菲律宾务工人员偷越国(边)境而获得非法利益,两者的性质有本质的区别。在这样的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其性质不能被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

  5、偷越国(边)境者不需要李某提供任何帮助便能够在境外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完全独立地完成持护照和签证入境行为,在此情形下,李某所起的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二、李某并非北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工作内容是作为公司销售,为他人介绍工作,属于受命联络及跑腿的角色。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属从犯。

  李某在本案中只不过是按照指示负责把来国的菲律宾人及印尼人从机场接回到住处,在网上发布佣人广告,接待雇主咨询,安排面试等工作。因此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所起到的既不是主要作用,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组织、领导”共同犯罪的作用。

  三、李某的行为尚未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

  1、李某并未限制来华务工人员的人身自由。

  据涉案印尼人以及菲律宾人口供,他们在房间内可以自由走动。

  根据吕某的2015年7月17日所做的笔录,问“你是否有限制他们人身自由的情况”,答“在她们找到雇主的工作之前我不能让她们离开房间…但在屋子里面我不限制她们自由”,问“你是怎么限制她们的”,答“我只是把她们的护照扣在我这里,并口头告诉她们不要离开”。

  2、李某并未从中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只是介绍务工,从中获取中介费,而非通过帮助他人偷渡从中牟利。该公司的经营收入,扣减掉境外人员所得及菲佣工资、机票、食宿以及签证费用等巨额开销,李某、吕某并没有获取到违法所得。

  3、本案涉案印尼人以及菲律宾人现已安全遣返回国。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出具的发还清单以及呈请发还报告书,涉案菲律宾籍和印尼籍在华人员的护照已于2015年8月21日发还。

  4、查获的五名菲律宾人、七名印度尼西亚人中,仅有六名属于在华非法居留。其余六名皆属于在华合法居留。且涉案外籍务工人员在华居留期间,仅在所处房间内活动,没有参加或从事非法活动,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四、 被告人李某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质较好。李某为人和善,生活和工作中一向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很好的认罪悔罪表现。

  五、 被告人李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1、对被告人李某可在三年以下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刑期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真诚悔过、初犯、偶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

  2、被告人李某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没有人身危害性,本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如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李某以前没有任何刑事犯罪纪录,本质较好。经过这一次事件,已给他上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在灵魂上给了他很大的触动。在我们律师与李某的沟通过程中,一再表示了深刻的悔意,表示一定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相信如果让被告人李某回归社会,一定不致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3、如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有较好的监管措施。

  经贵院致函李某户口所在地的司法局,司法局回函同意协助监管,因此,请求对李某适用缓刑。

  律师认为,本罪的主要目的是打击“蛇头”即组织者。李某虽然犯有骗取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但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相对较少,未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或死亡等后果,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李某也未从中获取较大非法利益,且李某在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属于跑腿角色的情形,属从犯。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其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本文为张翰宁律师原创,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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