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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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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妨害公务罪判处缓刑的案例分析

发布者:张翰宁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167人看过

  刘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适用缓刑—成功案例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 缓刑

  承办律师:张翰宁

  刘某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报警,后和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赵X发生争执,推搡拉扯中造成民警赵X下颚软组织损伤,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经张翰宁律师介入,成功取保候审,为其辩护后,一审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1008号

  2.案由:妨害公务

  二、【基本案情】(此处内容依据判决书部分摘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张翰宁、邓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于2016年4月9日21时许,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对他人实施殴打。他人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其带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内进行调解,刘×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赵×(男,30岁,北京市人)实施殴打,致赵ד下颌、左上肢软组织挫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被当场抓获归案。

  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刘×赔偿了被害人赵×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害人赵×已对被告人刘×表示谅解。

  三、【案件焦点】

  根据本人陈述,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分析认为当时在很多人推搡她的情况下,处于女性自我防护的心理,在被动环境下下意识抬手臂想挣脱,而抬手臂碰到了旁边的警察,该行为是否是故意暴力抗拒执法,还是不小心行走中碰到,此外在执法过程中行为是否有失当和瑕疵。这些疑点和关键细节需要律师调阅执法记录仪和视频内容具体判断。

  四、【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北京刑事律师办案心得和律师随笔】

  刘某妨害公务案,是在一个周末接到的当事人老公的电话,电话中她先生很焦急,大致描述了情况后,预约在傍晚时分在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面谈案情,当事人是位年轻女性,北京人,此前记录良好,并无前科和劣迹,老公也是北京本地人,夫妻双方均有正当工作,孩子才一岁多一点,小区内因停车问题和邻居发生了争执,到潘家园派出所调解,调解失败后,潘家园派出所的警官告知刘丹丹涉嫌殴打他人要传唤,众人推搡拉扯着刘某去派出所,刘某很害怕,想挣脱手臂,抬手臂时旁边的警官就倒地了,该名警察下颚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不够成轻微伤。后刘某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张翰宁律师作为专业从事刑事领域的辩护律师,多年执业经验中妨害公务类案件也办理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也为多名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经过和当事人家属耐心沟通交流后,分析了案情和可争取辩护的空间,当事人家属当即办理了委托律师的手续,请求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

  受理案子后,经过会见当事人,听取本人陈述,和预审警官沟通交流,申请调阅当事视频,同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按照事实和后果积极和受伤警官沟通,协助取得警官的理解,争取谅解。并且提交了专业的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提前和检察官沟通,提交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陈述了首先刘某在众人呢拖拽的情况下,下意识抬起手臂,不小心打到了警官,行为非故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为“暴力”、“威胁”,但本案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目前她对自己行为的错误认识深刻,悔恨不已,本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并不严重,应和一般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暴力行为加以区别。再次刘某到案后,坦白供述,态度良好,真诚悔过,检察官提审时表示认罪,本着教育与惩罚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理,对其取保不会影响案件侦查,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第四刘某有稳定工作,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最后刘某孩子才一岁两个月,被拘留前一直母乳喂养,作为母亲,她无时无刻都在想孩子,为自己的无知行为深感懊悔。最后本案证据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不致出现串供、隐匿证据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基于以上事实,北京刑事律师认为,刘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逮捕之必要,恳请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意见,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后在刘某被刑事拘留12天时,取保候审了,警察机关也未批捕。在北京刑事律师的协助沟通下,当事人后来和警官积极赔偿认错,取得了刑事谅解协议。在此后法院的判决时,一审法官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结合案情,做出了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子以当事人满意的结果结案了,北京刑事律师倒是有一些提醒,为什么女性更容易妨害公务?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个罪名是和普通大众息息相关的,那就是一不小心就会犯罪的,“妨碍公务罪”。

  那么什么是妨碍公务罪呢?听起来高大上的罪名,我们先来普法了解一下,百度百科里是这么描述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改后,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最高可判3年。所以,提醒广大民众,遇事理智处理应对,行为合理合法,以免出现“弱女子”打倒“大警察”的现象,不但自己刑事犯罪,也为执法机关的执法蒙上了一层阴影。

  声明:本文为刑事律师张翰宁主任真实案例,原创文章,禁止转载。华律网投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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