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比较方便,但如果对方不讲信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证明自己尽过了通知义务。所以为保存证据,以便使自己在有争议时处于有利的地位,通知应以书面的形式发出。所谓的书面形式是指书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中,信函应采用挂号方式寄出,并要保存好信函的副本及邮寄收据,最好还应到邮局查来对方收去自己信函的回执。在数据电文中,最佳的通知方式还应数诞生最早的电报,因为除了给拍报人的收据外,电信局有电报的内容存根,有对方收去电报的回执,当然这也要及时去查来保存。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证据保存或使用起来不是很方便,如有的传真字迹很容易褪色,过一段时间就看不清是什么了;因为网上有很多东西是虚拟的,把电子邮件作为证据,首先要证明电子邮箱是对方的,搞不好就要事先申请证据保全将证据固定下来。
另外通知必须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发出,逾期发出的通知也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