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映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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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有效“通 知 ”

发布者:陆映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164人看过

      “通知”在法律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许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一方是否履行了合法有效的通知义务而决定。如《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主张抵销”、“质量异议”等均须依法通知对方,否则就不能达到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比较方便,但如果对方不讲信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证明自己尽过了通知义务。所以为保存证据,以便使自己在有争议时处于有利的地位,通知应以书面的形式发出。所谓的书面形式是指书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中,信函应采用挂号方式寄出,并要保存好信函的副本及邮寄收据,最好还应到邮局查来对方收去自己信函的回执。在数据电文中,最佳的通知方式还应数诞生最早的电报,因为除了给拍报人的收据外,电信局有电报的内容存根,有对方收去电报的回执,当然这也要及时去查来保存。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证据保存或使用起来不是很方便,如有的传真字迹很容易褪色,过一段时间就看不清是什么了;因为网上有很多东西是虚拟的,把电子邮件作为证据,首先要证明电子邮箱是对方的,搞不好就要事先申请证据保全将证据固定下来。

      另外通知必须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发出,逾期发出的通知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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