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惜砚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者:张惜砚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23人看过

   我国很多地方都还延续着结婚支付彩礼的习俗。男女双方家属共同商议结婚事宜,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的钱款作为彩礼。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有的彩礼可以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数额。一旦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最终没有能够走进婚姻的殿堂,或者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那么,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之前支付的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返还呢?


案情重演:

   张某与徐某于2007年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拍摄了婚纱照。20098月,双方家人在万豪酒店见面吃饭商议婚事。之后,男方张某向女方徐某支付了30,0000元作为彩礼。200910月,张某与万豪酒店签订了婚宴协议。20101月,张某购买价值2,0000元的项链赠送给徐某。20103月,徐某向张某提出分手。现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返还彩礼、项链,以及赔偿因筹备婚礼交付酒宴、婚庆公司的定金等损失。

   徐某否认双方的婚约以及彩礼。并且认为项链属于赠与,不应返还。另张某筹备婚礼、酒宴等属于其自愿行为,于徐某无关。同时,女方提起反诉,要求张某返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女方购买的电脑、皮包、皮带等物品,返还婚纱照费用5000元。

法院判决:

  徐某返还张某彩礼30,0000元。驳回了张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彩礼其实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赠送的财物,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就说男方赠与女方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当男女双方最终没能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不生效,受赠方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在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之后,双方没有领证而共同居住的,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应结合男女双方的同居时间,以及生活实际,依据公平原则,确认返还彩礼的范围和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给付彩礼之后领证结婚之前,男女双方还处于恋爱阶段。在恋爱交往阶段,存在为了取悦对方或增进感情而自愿赠送礼物的情形,而此时的赠与行为并不是以结婚为条件,因此该行为属于无偿赠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恋爱关系结束后,一般情况下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综上,不属于彩礼的财产包括:1、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为取悦女方而赠送的诸如皮包、珠宝首饰、电脑等财物;2、赠送彩礼后双方共同花费的部分,包括举行婚礼、置办酒席的花费,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等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