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惜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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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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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要求配偶对其婚外生子的行为进行损害赔偿

发布者:张惜砚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189人看过

案情重演:

   陈先生与张某于200051日登记结婚,于2001101日生育一子。20061020日,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儿子由女方张某抚养,男方陈先生不承担儿子的一切费用,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然而,到20108月,陈先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儿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陈XX不是陈先生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儿子”并非陈先生亲生。陈先生悲愤交加,寻求律师帮助。随后,我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抚养费1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在离婚时,陈先生就已知晓“儿子”并非其亲生,且陈先生在离婚4年后才起诉,诉讼时效经过。


法院判决:

   张某赔偿陈先生抚养费12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律师说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子女,男方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由于女方的隐瞒,使陈先生误以为孩子是其亲生,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婚内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但该种行为不仅有违基本道德准则,更是必然会给另一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以及经济损失。因此依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婚内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点非常重要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制约,应当在知道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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