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法院如何判彩礼归属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林某某经钱某某介绍相识。2014年7月15日,通过证人钱某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5万元及首饰八件件作为订婚的彩礼。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六箱酒、六条烟、若干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八件退还原告。
二、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证人钱某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也实际参与,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证人王某的证言与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并不矛盾,也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证人钱某某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5万元,该5万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50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4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丁某某彩礼款5万元,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