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雷莉|时间:2024年03月25日|8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终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袁xx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xx,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株洲市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何xx,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原株洲县)。
上诉人袁xx因与被上诉人袁xx、第三人何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合伙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本案三合伙人在2016年4月9日的算账只是核对三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的总收入、总支出及各自经手的收入、支出,包括尚未收回的款项。故该次算账并不能作为最终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依据。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唐xx
审 判 员 胡 x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齐xx
书 记 员 唐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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