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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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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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承租人的损失补偿问题

作者:张艳玲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7次举报

       一、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主体

       一般 一方为房屋征收部门,另一方为房屋所有权人。

       三、承租人是否享有拆迁补偿合同中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利益      

       拆迁补偿合同中确定的各项补偿、补助、补贴费用,系模拟搬迁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的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不属于搬迁补偿安置对象,该补偿安置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租人不享有补偿安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相关利益。

       四、承租人是否享有因涉案房屋搬迁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而主张损失补偿的权利

       虽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租人不享有补偿安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相关利益,但其有权在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主张相应损失的补偿金。因涉案房屋搬迁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在涉案房屋继续使用和经营而产生相应经济损失,而合同解除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因房屋拆迁受到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故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相应的经济损失,由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担,在房屋所有权人取得相应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损失补偿。

       五、承租人可以主张补偿的法律基础、法律依据及损失范围

       承租人承租人之所以能够主张损失应当是基于其与出租人建立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而又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一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行政法规,其任务是规范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其确定的补偿项目、标准均是针对被征收人,有较强的政策性,不应简单地将依照该条例规定的补偿项目、标准计算给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补偿费用照搬过来,作为确定承租人损失的依据。承租人的损失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且该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具体损失包括:

       1、装饰装修补偿。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

       4、宽带迁装费、有线电视迁装费、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一户一表迁装费等。

       5、其他损失。

上述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各地区甚至个案都不同,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以上就是房屋拆迁承租人补偿问题的相关阐述,希望对承租人有所帮助。


张艳玲律师2014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坚持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