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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金及定金罚则

发布者:黄靖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抵押担保 |1134人看过

来源:华律网整理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华律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什么是定金及定金罚则”的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其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二、什么是定金罚则

定金在《民法典》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其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哪些情况适用正金双倍这还罚则?

适用双倍返还定金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的四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在房屋交易中,如果因卖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落空,从而导致交易无法实现,那么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是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的,即卖方将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双倍返还。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只有在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后,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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