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河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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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买方在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房源信息的情况下购买同一房屋不构成违约

发布者:崔河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237人看过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买方在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房源信息的情况下购买同一房屋不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即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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