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9月28日在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25日生育儿子严某甲。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等原因时有发生争吵。2014年4月10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两人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感情较好。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为此,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判决不予准许双方之间离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苏某某,女,汉族,**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惠州大亚湾区。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81年9月12日出生,住惠州大亚湾区。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被告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严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和生活环境不同,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引起暴力,原告经常被打得伤痕累累。婚后四年,被告经常不归家,在这四年里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更让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我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每次提出离婚,被告都承诺会改,但却与第三者纠缠不清。2013年,被告与第三者张某某有小孩,生活更加无法继续下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已无法再一起生活,但协议离婚未果。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严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星期拥有两次探视权;三、惠州市大亚湾区**某某168号房屋所有权为被告母亲所有,但婚后原告有投入其他建设,原告现无居住房屋,特申请给予人民币80000元作为住房补贴;四、原告、被告双方共同持有的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惠湾集用(2013)1321031**号土地使用权,经评估,总值人民币120000元,由原告所有。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户口本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严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有感情的,现在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其诉称全不是事实。
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了工资证明、保险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其辩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9月28日在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25日生育儿子严某甲。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等原因时有发生争吵。2014年4月10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两人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感情较好。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为此,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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