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4)惠湾法少民初字第53号】后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分配问题上双方互不让步及被告有吸毒的不良癖好,为此,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况且被告现在是在主动自愿戒毒,说明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故不予准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少民初字第5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2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19日在大亚湾区登记结婚,2007年9月23日生育女孩陈**。被告有吸毒的不良癖好,2001年9月21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9月28日,惠州市劳动教养管委会作出惠市劳教字(2007)第**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从2007年4月27日至2009年4月26曰对陈某某劳动教养。2009年9月27曰,大亚湾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某自2009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7日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12月,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地点在惠阳区强制隔离戒毒所(惠阳区武装部附近)。因原告与被告认识不久就结婚,感情基础不深。婚后,被告因吸毒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屡教不改,使原告生活无望,没有家庭温暖,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6733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征收补偿款存折银行卡、安置协议书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有感情的,现在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家里征收土地等有钱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19日在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23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前被告与他人生育儿子陈某甲。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有吸毒的不良癖好及经济等原因时有发生争吵。2014年9月26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分配问题上双方互不让步及被告有吸毒的不良癖好,为此,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况且被告现在是在主动自愿戒毒,说明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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