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均是享受政府低保福利待遇的残疾人,原告是听力残疾叁级,被告为肢体残疾贰级。2014年9月中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原、被告每次在亲属陪同下相见七、八次,经亲属的撮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难以交流,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双方生活非常不协调,且原告对被告产生的成见难以消除,两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惠阳法院经审理后应予准许。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03民初6**号
原告赖某,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3X。
诉讼代理人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周某,女,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824。
诉讼代理人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赖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智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赖**、被告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从2014年11月份经被告老乡**人介绍认识被告,其中见过三、四次面。我提出带被告回**家观察几天,但被告家人不同意,被告与我结婚全是她家人帮他做主,她自己简直也是含含糊糊。××××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我是在**靠摩托拉客为生的,我自己也是残疾人(叁级)(有残疾证)我与被告从领到结婚证就开始在**一起生活,生活期间我就开始发现被告一点生活自理能力都没有,比如她不会买菜、不会做饭、说话一点都不清楚,走路也困难,头脑也有精神障碍。我在**租房和她一起住的时候,被告住上10天就要闹回娘家里,经常都是这样,我一个人以摩托车拉客为生的人怎么能经得起她这样折腾,我跟被告说你要回家叫你家里人来接你回去,她由于头脑有问题,听了这话就走到厨房拿起菜刀要自杀,我把她制止了,这样的事有二、三次。被告与我结婚以来一直在家,她自己经常跟我说要离婚。有一次我白天出去拉客,她自己偷偷跑出去,由于神经的问题,在外面走了三天三夜。第一天我找不到就通知她家里人帮忙找,她家里人也写了寻人启事找。第四天她家里人找到她了,找到被告的时候当时,她上衣已被撕烂,我也怀疑她走了这四天给人强暴过。被告有××,我说带在**看病,她说不行。要我一定要带她回**看病,在**她大伯家的时候,她说要跟我离婚。然后她大伯问我还要不要她,我回答他大伯说“她说离婚就离婚吧”。她大伯听了我这样说,就恐吓被告说你要跟她离婚回来就住老房子,不要回我家住。被告平时生活更加离谱,我辛苦了一天,她却一大早起来在家里敲窗门,吵得我没办法睡觉。我真是被她搞得生不如死。我与被告结婚纯碎是被她家人和媒人欺骗。使我和她结婚才知道上当受骗,因为我自己也没有文化。我是一个无依无靠的人,穷到叮当响,一点积蓄都没有。今天拉客的钱刚好够今天用,有时候刮风下雨没有客拉连饭都没有得吃。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与被告一起生活,故我在2015年9月把被告送连回娘家**村她伯伯家。现在我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如下:
证据1、原、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2、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户籍情况。
证据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情况说明、结婚登记告知单。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4、结婚证原件(结婚证字号J441**-**2769)。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5、低保证(复印件)(编号HL**28)。
证据6、残疾人证(复印件)(证号××23)。
证据5和证据6证明原告是残疾人,享受政府低保待遇。
被告辩称:1、答辩人在家能扫地、喂鸡,自已的生活都能自理。2、2014年9月中旬,原告和他的叔父赖**及一位妇女(介绍人)来到我家,说介绍原告认识答辩人谈恋爱,答辩人伯父周**就在他们三人面前介绍答辩人具体的残疾情况,并强调要他们考虑清楚。第六次、第七次见面,都是原告叔侄一齐来商量婚事。我伯父再次向原告他们说明答辩人的残疾情况,原告表示不嫌弃。将近春节时,原告第八次来商谈领结婚证之事。3、原告称带答辩人回家乡**观察几天。孤男寡女相处,说观察几天是什么意思?4、原告称家人做主答辩人婚姻,答辩人是一个有二级肢体残疾和语言障碍的人。家中亲人不为参考和帮助,自己能办成么?关于结婚证之事,在原告家中,答辩人亲人表示不收男方任何彩礼,并建议男方节约为重,不要摆酒席。5、××××年××月××日,原告和答辩人在家人陪同下领取了结婚证,领证后就一起居住。原告在**用摩托车载客,答辩人在出租屋内守候,就这样过起了夫妻生活。因答辩人身体残疾和说话不清晰,买菜做饭的家务确实就落在原告身上。6、原告称答辩人住上10天就闹回娘家,事实上是二人闹矛盾后才发生的。原告经常晚上出去打牌,夜不归宿,还骗我们说出去载夜客。有一次答辩人肚子痛说要回家看病,原告不同意,才闹起拿刀自杀的事来,又哪来二、三次呢?7、对于那次走失,明明是前天出走的,原告还说是昨天出走的。这样害得我们亲人在沿途查看视频录像时,由于时间不符,包括交警那里都查不到答辩人从那个方向走失的。走失那几天答辩人所受的苦,原告知道吗?不去安慰和同情,反而用“怀疑给人强暴过”为由提出离婚。原告还在我亲人面前说答辩人没有生育能力,全身都是病,看病用了很多钱等。婚检时答辩人不是正常吗?8、对于离婚一事,从始至终都是原告提出来的。9、原告称与答辩人结婚纯粹是答辩人家人和媒人欺骗是无事实根据的,那位媒人第1次到我们家时是原告和其叔父一起来的。到现在我们都不认识那媒人叫什么名字,只听她自己说是**人。再说,结婚时我们没有收原告一分钱礼金,也没有要求原告摆酒席,何来欺骗呢?10、在2015年中秋节前十多天,原告用摩托车将答辩人送回娘家,只说不要就走了。原告过了一段时间还骗我家亲人说过完中秋再带答辩人回去,结果没有来。答辩人亲人只是想为答辩人建立一个温暖的家,有一个爱她疼她的丈夫,而不是一个喜新厌旧的丈夫,亲人把一个纯情少女送给原告,就是对原告的信任,到头来原告却这样对待答辩人。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但原告必须拿出五万元作为答辩人今后的安置费。
被告为其辩解提交证据(均为复印件)如下:
证据7、儿童福利证。证明被告享受政府福利待遇。
证据8、残疾人证。证明被告是残疾人。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和证据6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7和证据8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原、被告均是享受政府低保福利待遇的残疾人,原告是听力残疾叁级,被告为肢体残疾贰级。2014年9月中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原、被告每次在亲属陪同下相见七、八次,经亲属的撮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租房一起生活,原告用摩托车载客挣钱,被告守候在家。由于双方难以交流,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不和。被告在2015年7月9日走失了几天。当被告被找回时,原告见其上衣有损坏的情况,怀疑被告被人强暴,遂对被告产生嫌弃之念头。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因为被告没有正常的劳动能力,原告对被告越来越感到失望和不满。原告于2015年中秋节前将被告送回娘家。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未生育有子女。
另查,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共同债务需要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难以交流,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双方生活非常不协调,且原告对被告产生的成见难以消除,两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应予准许。离婚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适当照顾妇女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生活能力、生活经济来源以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酌情判决由原告一次性补偿给被告生活扶助费4**0元。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安置费5****元,缺乏有关事实依据,金额明显偏高,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原告赖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生活扶助费4**0元给被告周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智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伟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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