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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法院,同居关系什么情况下需要解除?

2025-10-26

发布者:邱文峰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若同居期间过长,形成事实夫妻关系,且有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或非婚生子女,需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的一般可以请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这样便于妥善处理财产、抚养问题。

本案例是之前的法院判例,现在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单独列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判项。一般情况,若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分开生活即可自然解除关系,无需单独请求法院判决或办理手续。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叶某怡,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1527。

诉讼代理人曾某景,系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戴某胜。

被告李某贤,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1815。

诉讼代理人黎某金,系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廖某华,

原告叶某怡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4年10月22日生一儿子,名为李某晨。同居期间,因双方未达到结婚年龄,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同居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关系渐行渐远。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将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应理性的结束这段感情。儿子李某晨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看,原告熟知儿子的生活习惯,且儿子还未满一周岁,将儿子判归原告抚养,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130000元购买车牌号为粤B×××**号小车,被告应依法向原告返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儿子李某晨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至18周岁;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同居期间的购车款1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叶某怡与被告李某贤的同居关系。

二、被告李某贤补偿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叶某怡,该款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被告李某贤于签订本协议之时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叶某怡;第二期于2016年6月9日前付清剩余款项人民币50000元(第二期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叶某怡;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秋长支行;账号:62×××98)。

三、原告叶某怡与被告李某贤非婚生子李某晨由被告李某贤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李某贤自行承担。

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叶某怡自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钟 某

审判员 林某丁

审判员 黎某燕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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