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2017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幕墙材料+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名下的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工程名称为***惠州有限公司**项目办公楼、厂房、铝合金门窗幕墙材料+安装,工程地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合同金额2657385元。原告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11月28日,经结算,原告完成工程总产值为4762946.62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77125元,尚有785821.62元(含5%质保金)拖欠至今支付。
裁判结果: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58774.12元给原告
裁判理由:关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欠款785821.62元,提供工程结算单为证,但因工程结算单未经被告签章,被告不予确认,因此,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欠款的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企业询证函载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往来款658774.12元,原告在函中结论栏盖章,结论栏载明“信息证明无误,确认上述贵公司账面金额与本公司账目相符”内容,应视为原告认可企业询证函载明的欠款数额658774.12元,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58774.12元
律师提醒:根据上述判例可知,用未经对方签章的工程结算单主张对方欠款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可,而本案中原告用被告在往来款结论栏盖章的企业询证函来主张被告欠款事实的,法院予以支持。在日常生活中,公司间的往来款项务必要求进行书面确认,这样在日后维权过程中的证据会更充足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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