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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7

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仍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6年10月07日|4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办理民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即便双方没有专门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利息标准,在定作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时,承揽人依然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在定作人出具欠款凭证确认债务、约定分期付款时间,却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后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此弥补承揽人的资金被占用产生的损失。

本案虽立案案由登记为劳务合同纠纷,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实际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石材并负责安装,属于完成承揽工作,被告出具《工程欠款》凭证确认总欠款金额以及三期付款时间,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报酬到期未付。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采信原告提交的欠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判决被告支付剩余报酬,并承担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县。

原告毕某与被告黎某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0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峰,被告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033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334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一年期利率1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3日止为994元);2.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工程业务往来,被告因拖欠原告工程款向原告出具《工程欠款》凭证,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3334元,约定分三期付清上述工程款,2022年11月付3000元、2022年12月付5000元、2023年1月付5334元。后被告仅于2022年11月30日归还1000元,2022年12月12日归还2000元,剩余款项1033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以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为准。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黎某未答辩,亦未向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存在工程业务往来,被告就欠付工程款事宜向原告出具《工程欠款》交由原告收执,载明:“本人黎某欠毕某总工程款13334元,约定分三期付清上述工程款,2022年11月付3000元、2022年12月付5000元、2023年1月付5334元。”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原告在收款人签字捺印。此后,被告在2022年10月30号某平台支付原告1000元,在2022年12月12号某平台支付原告200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其与被告之间的某平台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劳务费,202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程欠款》图片,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回复原告必须完成承诺。原告再次询问被告,被告于2022年12月4日向原告发送信息:“在的,明天中午转你。”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信息:“什么情况、给个具体日子、不行我找房东家要也可以。”被告于2023年11月13日回复:“在。”之后原告多次某平台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请求。

庭审中,原告称案涉款项的性质相当于工程款,被告承接一个别墅装修,我方提供石材并安装的款项,截至庭审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0334元,被告在2022年的10月30号付了1000,2022年的12月12号付了2000。共计3000元。被告承诺在2022年12月31号之前全部归还,但没有归还,原告诉请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工程欠款》、某平台聊天记录欲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报酬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消极答辩的相应后果,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陈述事实,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依约履行提供石材及安装义务,被告应该在原告依约交付、安装并验收后支付相应的款项。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欠原告报酬10334元未付,该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承担支付报酬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报酬1033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以10334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若被告有证据证实已经清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某支付报酬1033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334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被告黎某负担。经原告毕某同意,被告黎某负担的41.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毕某4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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