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网

为惠阳(大亚湾)的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IP属地:广东
邱文峰律师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邱文峰律师

kd528@126.com 07:00-22:00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2:00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48272868点击查看

2025-11-12

两男子赌博使用作弊仪器诈骗,邱文峰律师辩护助力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5年11月12日|16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惠阳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指出,本案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赌博中使用作弊工具控制输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件审理阶段,邱文峰律师担任被告人宁某中的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宁某中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三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罚规定。最终,法院全部采纳邱文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宁某中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中,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邱文峰,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海某文,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430×××××××********,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宁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中及其辩护人邱文峰,被告人海某文及其辩护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某文于2020年9月初购买一套扑克牌作弊仪器(手机作弊仪器能自动检测桌面每份牌的大小,再将最大一份的点数通过耳机传递出去).之后被告人海某文与被告人宁某中预谋使用作弊仪器赌博诈骗。2020年9月12日、14日海某文、宁某中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新塘村华叶家博园至广精密二楼办公室拉拢王某武、张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使用作弊仪器赢取人民币2.5万元。2020年9月17日,宁某中、海某文用同样方式跟王某武、冯某东、唐某林、张某、冯某军进行赌博。过程中,海某文使用作弊仪器被当场识破,双方产生纠纷,后海某文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5时许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新塘村华叶家博园至广精密二楼办公室将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及参赌人员王某武、冯某东、唐某林、张某、冯某军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赌具扑克8副、手机作弊器一部、现金一批。案发后,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作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缴获物证等。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赌博过程中,使用作弊工具控制输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该两名被害人对宁某中、海某文表示谅解;被告人海某文归案后认罪认罚,被告人宁某中在法庭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海某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宁某中的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宁某中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3、辩护人认为本案金额存在争议,请法庭予以核实;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宁某中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海某文的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是初犯,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对公诉机关认定本案诈骗金额有异议,请法庭予以核实;4、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庭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没有异议并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查记录、收据、谅解书等。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法庭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中、海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后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已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某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海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缴获的手机作弊仪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全站访问量

    611237

  • 昨日访问量

    43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邱文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