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0年08月03日|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1302民初11754号 原告:A,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XX, 被告:A,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XX,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A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付婷婷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