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0年06月28日|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XX公司与成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6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XX(长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XX,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XX公司与成都XX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广东XX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4元,减半收取5852元,由上诉人广东XX公司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