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丈夫李某和妻子张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两人性格不合,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更为严重的是,2011年6月,丈夫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李某入狱后,妻子张某一直在娘家居住。孩子从小到大也是一直由外婆帮忙照顾。今年3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深圳市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和李某离婚。
法院受理后,安排张某到李某服刑的监狱进行了开庭审理,李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孩子归李某抚养。但是,妻子张某以李某犯罪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由,并且李某服刑已经六年,满足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条件,强烈要求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
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李某出狱后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于珊珊律师法律意见:
本案的法院管辖理由
本案属于因被告被监禁而在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案件,除需要提供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孩子出生证明凭证外,还需要提供《罪犯入监通知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告的暂住证或者房屋租赁管理处的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案判决离婚理由
作为离婚案件,除了一方或双方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外,人民法院一般都做和好的工作或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因此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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