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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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涉主犯、律师辩护判轻罪。

发布者:于珊珊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林某、杨某、林某某因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初步以林某为主犯侦查、本律师接受林某亲属的委托,担任林某的辩护律师。本律师通过仔细地查阅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某,向检察院提交林某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的法律意见书,并出庭辩护,最后为林某成功辩护,为其洗脱主犯的嫌疑,获得较轻刑罚,被判处2年半。

本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辩护人对其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涉案犯罪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认同本案被告人林某涉嫌的罪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对被告人涉嫌罪名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林某走私麻黄碱的数量为3845.44克,辩护人无异议。

二、辩护人对被告人林某的量刑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林某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麻黄碱的数量为3845.44克,不满五千克,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应依据该情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其次,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刑事领域范畴,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量刑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侦查卷宗来看,本案被告人林某在接受讯问时积极、主动地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丝毫隐瞒,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在看守所中他也表示了自己的悔过之心,由此可以看出,其对自己当初的行为已追悔莫及。辩护人恳请对被告人林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再次,刑事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被告人林某虽违反法律,依法应受刑事处罚,但不能单纯为了惩罚而漠视赡养老人和抚养幼女的现状。本案被告人林某触犯法律理应接受惩罚,但恳请法院在量刑方面考虑被告人家庭困难的客观情况,予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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