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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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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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

发布者:陈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4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委托人在公司上班,由于委托人的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故申请工伤较为困难,且赔偿数额较小。因此,考虑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索偿,并进行了伤残鉴定。在案件中,委托人向律师咨询的时候,并没有与单位具有雇佣关系的证据材料,后来代理人向工友做了调查笔录,而且在第一次进行质证的时候,单位也认可了这个事实。因此在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时候,对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没有太大的争议。虽然本案中委托人在工作过程中存有一定的过错,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单位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但总的来说,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律师,对这个结果都比较满意。该案的判决依据主要有《侵权责任法》第12、16、26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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