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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教你:如何正确适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案由?

发布者:江兴兵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5日|分类:法学论文 |1498人看过举报

  江兴兵律师在民事侵权领域,特别是在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美容纠纷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造诣,承办了大量案件,也取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和社会效果,处理此类案件也有自己的心得体会。今天,江律师就为大家讲讲医疗纠纷案件案由选择的问题。

一、关于医疗诉讼中的案由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案由有两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引发功能障碍,产生对受害人赔偿责任而引发的争议。选择这一案由只能是患方当事人针对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提起诉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是否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发生的争议。选择这一案由可以是患方起诉医疗机构,也可以是医疗机构因患方拖欠医疗费、拒不出院等情形起诉患方。如果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就会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相竞合的现象。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案由起诉。

二、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选择与取舍

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基于《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医疗侵权责任”,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改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它涵盖了很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包括的与医疗行为相关的纠纷。但同时,仅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也不能全面涵盖医疗纠纷。比如,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虽然没有造成身体方面的实质损害,但没有达到患者的合理要求,这时候要实现对患者的救济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了。又如,患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医疗机构要实现其医疗费的利益,显然也不能通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决。

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来考察医疗纠纷,它涵盖了一些非身体实质性损害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比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没有按照约定满足患者的整形美容要求,等等。应当说,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通常不会以“签合同”的方式出现,而是由民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作出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的义务,在医方是医师的诊疗义务,在患者一方是给付报酬的义务。医患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质上存在合同关系,其内容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或者患方违反了这些规定,也就违反了其合同义务,这时就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起诉。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在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只有这样,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才算履行了法定医疗服务合同义务。江兴兵律师擅长民商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债权债务、侵权(交通事故、医疗医美、工伤等)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验丰富、办案质量高,电#话及V信#号可查看本人主页。

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医疗纠纷的案由,两者相辅相成,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医疗纠纷。这里存在诉讼案由的竞合和选择问题,应该怎么选择呢?主要考虑法律适用和赔偿责任的不同: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如果经法院证实确实是医疗机构造成损害的,具体的赔偿范围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而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适用的是《合同法》,其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至于怎样具体承担这些违约责任,则适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至于举证责任、诉讼管辖等方面的问题,本律师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可以看出,选择不同的案由其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有时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更有利于患者,有时则是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更有利于患者。患者在选择哪种案由起诉时,要充分考虑根据法律哪种赔偿更有利于自己。

还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下还包括两个第四级案由“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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