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兴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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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注射显影剂产生不良反应,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医院仍然需要赔偿

发布者:江兴兵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5日 2889人看过 举报

2019-07-05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诊疗时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来看本人代理的案件,患者在做特殊检查时,医院没有告知相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发生不良反应,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原告朱某,被告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5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27日在被告处行核磁共振检查,被告医务人员在未进行任何告知且未要求原告在同意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径自向原告静脉注射钆喷酸葡胺对比剂,随后原告出现右前臂疼痛、红肿。原告向被告相关科室反映后,给予了热敷、外涂喜辽妥软膏的治疗措施,但效果不佳,原告右前臂出现了多个硬性结节。419日和512日,原告在被告处行B超检查,均提示为“右上肢头静脉栓塞化改变”。为明确诊断,427日,原告到武汉协和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右前臂血栓性浅静脉炎”。711日,原告再次到该院就诊,诊断为“头静脉栓塞”。后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本律师认为被告在对原告诊治过程中,未按照诊疗规范对原告进行必要的告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在发生不良后果后也未进行及时、恰当的治疗,因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原告患上右上肢浅静脉炎和头静脉栓塞,给原告身心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遂成案。

法院经组织质证、多次庭审后,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例又是一次经典的案例。

江兴兵律师,党员,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团队负责人,医疗纠纷律师网站创办人。江兴兵律师擅长医疗事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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