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施工单位承接乡镇政府两项工程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完成决算,但因已付工程款金额产生争议,施工单位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令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发包方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对20万元账面扣款、7万元质保金两笔款项是否计入已付款提出异议。施工单位委托陈洪保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陈洪保律师围绕工程总价款、已付款对账结论、证据三性、利息起算点等核心焦点展开严谨抗辩,严格依据施工合同、决算报告、银行流水、对账笔录等证据,逐项驳斥上诉理由。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核心答辩意见,对无充分证据的款项不予认定,仅对有完整证据链的质保金予以调整,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全面维护了施工单位的合法债权。
陈洪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