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案件:
王某于2016年在银川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交了首付款后,剩余车款以贷款的方式付清。开了三年后,打算再次出售换车,结果被买车的人告知,该车之前涉水维修过。王某不信不予理睬,结果第二个来买车的人也这样告诉他车辆有维修记录。王某不得不去4S店查询,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这辆车在他购买前的2013年就因为涉水大修过。但之前他在购车时,卖家带他去4S店查询维修记录时却没有这条维修记录。王某意识到,之前自己被卖家欺骗了。鉴于现在自己的车卖不出去,想换车也换不了,而且这辆车已经出现了质量问题,王某想到了维权。
案情分析:
王某找到本律师时,他刚刚给之前的卖家打过电话,但卖家坚持认为自己的车没有维修过。但认可之前去4S店查询时该车并没有维修记录。于是,本律师让王某再给卖家打电话并录音,只要卖家认可自己带王某去4S店查询过车辆维修记录,就说明卖家当时在4S店做了手脚,故意不让王某看到车辆的维修记录。且也能够证实王某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
同时,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得知,卖家是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的个人,并没有成立自己的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也是以卖家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本代理人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这个案件有三种维权方式:
第一种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卖家欺诈为由要求卖家三倍赔偿王某购车款。但因为卖家是以个人名义出售车辆,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但查询相关案例,只要王某能够证明卖家是专门从事二手车辆买卖业务的专业从业人员,法院也可以将卖家认定为“经营者”来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且在卖车过程中,卖家在4S店采取欺诈手段让故意让王某看不到车辆涉水维修记录,已经构成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欺诈,完全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索赔。但法院一旦认定卖家属于欺诈,要求卖家三倍赔偿王某的话,就意味着王某要退还车辆给卖家并且要支付这三年以来使用车辆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比照租赁市场价格来定。这样计算下来,租车费用也相当不菲,等于要回来的钱也全支付使用车辆的费用了。所以,这一方式打下来,成本太高,不划算而被取消。
第二种方式是以卖家违约为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卖家显然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王某不需要退还卖家车辆,只需要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即可。
第三种方式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要求卖家减少价款,退还王某多付的购车款。但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以车辆没有涉水维修为前提,估算车辆涉水维修后的价值,且是三年前的。这种思路就多出一个鉴定程序,这个程序将会拖延办案时间,且王某得提前垫付鉴定费用。耗时耗财,虽然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维护,但成本比较高。
最后,我们采取了第二种方案,并且取得了一审的胜诉判决。但卖家不服,已经提出上诉,我将继续跟踪此案进展,以期获得最终的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