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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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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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违约之诉

发布者:赵志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232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将挖掘机租赁给黄XX使用,黄XX将挖掘机交给李XX运往工地,中途发生翻车事故。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后,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起诉时面临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违约之诉的两难选择。

2011年02月15日,李XX驾驶桂ALXXXX号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装载原告所有的壹辆挖掘机(车架号999999),当其驶至河池市大化县江南乡九怀村坡呈至九怀段时,违规操作,导致该货车尾部托板与原告所有的挖掘机发生强烈撞击,至使该挖掘机的坠下山崖,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0270元 。本案是财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是原告将壹辆挖掘机(车架号999999)出租给黄XX;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交由李XX运输;李XX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通事故导致挖掘机全损。原告在处理此案时,需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选择。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来要求李XX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该条确认了责任竞合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受害人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从而能够使损失得到充分的补救。本案中,原告与承租人黄XX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均对出租方及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非常详细的约定,李XX一方违约行为也明显,原告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由于举证工作比较容易,诉讼结果容易胜诉;但由于挖掘机全损后,承租人并没有其他财产赔偿,但因原告与肇事方李XX及运输车辆所有人南宁CC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能列其为李XX,不能有效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本案故应先选择诉讼对象,谁有赔偿能力,就向谁主张赔偿责任,故选择财产侵权之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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