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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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人建房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发布者:赵志军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1391人看过

一、法律关第分析
农村私人建房活动中一般存在三种法律关系:1、承揽关系 2、雇佣关系 3、合伙关系;一般来说,房主和施工方之间为承揽关系,施工方内容则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或合伙关系;房主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雇员自身有重大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赔责任。
二、法条归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3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8、《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建设部)第3条第3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并没有规定工匠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因此,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的房屋建设属于一般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并不要求施工人具有施工资质。农村施工房屋为三层以上建筑的,则须由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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