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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72人看过

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赔。因为:

一、国家设立交强险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因此,无论是驾驶人员属于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还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作为事故受害人都理应从交强险赔偿限额中得到相应的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条例》和《解释》也都并没有将此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而从法律层面上,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侵权行为法》却明确规定了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内容。该《侵权行为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因此,虽然肇事车辆逃逸,但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得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拒赔。

二、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源自于车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几乎所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都会约定肇事车辆逃逸是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之一。因此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有合同依据的。既然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车辆方拒赔,受害人当然也就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额内予以赔偿了。

三、在与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受害者应尽快持事故认定书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材料、各种医学检查报告、病情证明、医疗费发票等其他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包括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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