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景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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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挂靠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协议效力及是否能够实际履行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905人看过

案例简述:

刘某购买了一辆油罐车挂靠于鹏安运输公司从事油料运输经营。后因经营并不如意,遂将该车以鹏安运输公司的名义出售给了经常租用该油罐车的农用航空站,双方为此签订了《买卖协议》。但农用航空站在签订协议后了解到该车属于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且不允许挂靠经营,于是通知了刘某及鹏安运输公司,告知不再准备履行协议,车款也一直未支付。刘某不同意,遂以以鹏安运输公司的名义将农用航空站诉至法院,要求农用航空站继续履行买卖协议,支付车款。

案例评析:

一、关于该《买卖协议》的效力。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买卖协议》有效,因为该《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其效力。另一种意见是该《买卖协议》无效,因为该《买卖协议》的标的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特殊的物品,且属于禁止挂靠运输经营之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刘某是油罐车真正的权利主体,是油罐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其是挂靠鹏安运输公司在进行危险品货物(油料)的运输经营。而刘某在以鹏安运输公司的名义转让该油罐车时,是连同经营权一并转让的(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危险品货运车辆营运合同书》,且刘某也明确承认是连同经营权一并转让的)。而我国法律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行为是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禁止危险货物挂靠运输经营的。刘某以鹏安运输公司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将其挂靠经营权以买卖车辆的合法形式进行转让,掩盖了其挂靠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非法目的。同样,农用航空站没有运输经营许可,必然也要以挂靠的行使进行油料运输,故也是以车辆买卖的合法形式掩盖了挂靠运输危险品的非法目的,皆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买卖协议》应当是无效的。需要明确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而非唯一。因此,不能认为只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该购买油罐车的《买卖协议》是否适用于实际履行。

对此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买卖协议》适用于实际履行,因为农用航空站存在使用该油罐车的需要且有支付车款的能力。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买卖协议》不适用于实际履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无效的合同是不需要继续履行的。退一步讲,即便认定该《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也不应据此判决继续履行该协议。因为该油罐车不是普通的机动车,而是运输危险货物的特殊车辆,购买该车的目的不是作为代步工具,而是用来运输油料这种危险化学品的。该《买卖协议》根本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

1、事实上不能履行。

如前所述,该油罐车是一种特殊的车辆而不是普通的车辆。购买这种车辆的目的不是作为代步工具(当然更不是作为摆设的),而是用以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经营的。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是有严格的准入制度的,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运输许可,且在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除此以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应具备如下条件: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要有专用的停车区域;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合格;车辆驾驶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等实质要件。而这些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农用航空站完全不具备。因此,《买卖协议》在事实上根本不能继续履行。

2、法律上不能履行。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挂靠运输经营。为此,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再次重申:“严格道路运输市场,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而农用航空站当初购买该车辆就是以运输经营为目的(《买卖协议》中的价款包括了经营权的转让价格,且签订车辆购买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实质为挂靠经营合同的《危险品货运车辆营运合同书》。但在不具备运输经营许可的前提下,也只能挂靠经营,而这又违反了国家严禁危险化学品挂靠运输经营的规定。如果判令要求继续履行的话,显然是逼迫农用航空站必须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而违法进行危险品的道路运输经营。否则,该车辆就只能是废铁一堆。

3、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技术条件方能依法转让,而该油罐车事实上也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因此,该《买卖协议》在事实和法律上皆不可能继续履行。

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 秦景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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