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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效吗?法院是否会支持?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效吗?法院是否会支持?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519人看过举报

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效吗?法院是否会支持?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效吗?法院是否会支持?

婚姻法苑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很多朋友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朋友都不知道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二,本文仅供参考学习

 

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

 

40岁的包工头苏某,10年前来到深圳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2010年5月,苏某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虽然两人年龄悬殊十几岁,但多次接触后还是擦出了爱的火花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5年3月,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赵某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摁了手印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6年2月底,苏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愿意再见到赵某之后,无论赵某怎么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

 

2016年7月,忍无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赵某认为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类似同居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

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唐某与余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2016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现,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对于余某能不能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对于这个问题,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均不可否认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实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过错方挽救婚姻

 

3.本质属于附条件的协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而民事诉权是国家赋予人民司法救济的请求权,诉权是连接民事纠纷与诉讼程序的桥梁,目的在于使权利得到有效救济,行使诉权的方式即行使起诉权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与民事诉权的适用对象决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诉讼否则:一方面,忽视感化对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诉请离婚而仅要求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可见余某对婚姻并未彻底失去信心,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而给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权,未对唐某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以财产给付作为代价对过错方唐某的不轨行为予以惩戒只是手段,其诉讼目的在于让唐某认识错误感化对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复首次受损的婚姻关系维系多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侵犯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在当事人未诉请离婚的情况下,若强制性将离婚作为承担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义务的前置条件,势必导致当事人为解气,无奈下违心地诉诸离婚以惩罚对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复的夫妻感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导致权利救济与违约惩罚倒挂否认其单独可诉性,无异于放任纵容婚姻不忠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失去对婚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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