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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停车费该由谁承担?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1330人看过举报

张先生问:今年10月19日中午,我开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奥迪车发生碰撞。报警后,交警叫来拖车将我的车拖走停放到了一处停车场。半个月后,我拿着交警开出的放车单去提车时,停车场却让我按照每天30元缴纳停车费,否则就不放车。我认为停车费太高,而且是交警扣了我的车直接停放在停车场里的,停车费该我交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你所咨询的问题,是几乎所有因发生过交通事故而被交警部门扣押了车辆的司机朋友们都遇到过的问题。实际处理中,绝大部分的事故车辆都是在缴纳了停车费后才取走的。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停车费是不应该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的。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期间而产生的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你可以就此事向交警部门反映、提出行政复议甚至必要时通过起诉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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