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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0967人看过举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6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诈骗公私财物6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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