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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款到期不偿还,抵押的房子就属于出借人,该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1144人看过举报

孟先生问:去年6月份,我有一个朋友因资金周转困难,就把他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子抵押给我,向我借了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如果到期不还款,他的房子就归我所有。现在一年过去了,他分文未还。我让他把抵押的房子过户给我,他也不配合。请问我能通过起诉要求他把房子过户给我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不能。首先,你没有明确对方把房子抵押给你时,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对方用房产抵押担保是不生效的。其次,即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你们之间关于“如果到期不还款,房子就归出借人所有”的约定,也因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而无效。所以,该房子并不能因此而归你所有,你也就无权要求对方配合你办理过户手续。即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的请求。最后,因对方没有依约向你偿还借款,你应该尽快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对该房产采取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起诉前先申请财产保全,然后再起诉。待法院审理并依法判决后,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那么你可以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偿。当然,如果在审理中或者判决后,对方愿意以房产抵债并达成了相关的协议,那么此时的约定是有效的,在其不履行时,你可以要求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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