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景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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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预先扣除的,应按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10026人看过

对于事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问题,相信大家并不陌生。那么最后认定的出借数额究竟是实际的借款数额还是约定的借款数额呢?这是经常发生争议的事。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

唐女士问:我去年通过朋友向他人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一个季度付息一次。但出借人在交给我借款时,直接扣除了第一季度的利息6000元,只实际给了我94000元,而让我打的是10万元的借条。请问:应该怎样计算我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呢?

秦景敏律师答复:你提到的是关于借款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问题,这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经常发生。但其背后隐藏的是法律禁止的“利滚利”即“复利”现象。同时,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也属于侵害借款人合同利益的行为,不符合借款人借款的真实意思,也违背出借人交付借款的主要合同义务,使得偿还利息在时间上提前到借款交付之时,不论借款人是否同意,该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第四条第(一)项也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经审查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因此,唐女士的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4000元,并据此计算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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