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景敏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秦景敏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82330605点击查看

王XX与徐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景敏|时间:2020年07月22日|2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徐州XX公司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被告徐州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通过修理或更换部件等方式使得车辆的实际高度(后又变更为车辆的长、高)与出厂合格证所载外廓尺寸中的数据相符,并确保因此不影响年检。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原告以全款方式从被告处购买XX生产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一辆,价格为38.5万元,因为车辆实际高度4.17米与随车合格证载明的高度3.95米不一致,原告在经营及年审中都受到影响,故要求被告通过修理或更换部件等方式使车辆的实际数据与出厂合格证所载外廓尺寸中的数据相符。
被告徐州XX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交付的时候是符合车辆合格证所载的要求,原告在2016年5月23日对涉案的混凝土罐车办理了登记证书及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外廓尺寸与出厂合格证一致,所以认为车辆在交付的时候是符合出厂合格证要求的。涉案的鉴定报告与本案的车辆在交付时外廓尺寸没有关联性。原告对于车辆超高的事实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由案外人陕西XX公司生产的XX牌SX5256GJBDR404混凝土搅拌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ZGCL2R40EX015143,价格为38.5万元(已向被告支付完毕)。该车出厂合格证(编号为WEK06EX000XXXX7722)载明,外廓尺寸中的车辆高度为3950mm,该车已办理行驶证。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车辆的实际高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徐州市XX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实际高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检测使用的是机动车外廓尺寸检测仪,该车高度应为3950mm,经检测车辆实高为4150mm,差值200mm。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其提供合格证表明的车辆高度不符,被告应修理或更换部件,使车辆高度与合格证表明的高度相符。关于鉴定问题,当事人仅申请对车辆高度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的事项亦是车辆高度鉴定,现原告要求对车辆的长度进行修理等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徐州XX公司对原告车辆识别代码为LZGCL2R40EX015143的混凝土搅拌车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部件,使该车的实际高度为3950mm。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徐州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256413

  • 昨日访问量

    9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秦景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