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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岂能争他人财产

发布者:秦景敏|时间:2015年11月05日|257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张某(夫)与赵某(妻)系再婚夫妻。后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赵某以双方尚有在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建房屋一间需分割为由起诉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而此房实际为张某与前妻姜某共同所建,只不过张某在其与姜某离婚而与赵某结婚后办理了包括该间诉争房屋在内的七间房屋的产权证,并在其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翻建其他房屋而损毁了该房屋再予以修建而已。重要的是,在张某与前妻姜某离婚时,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房屋属于姜某所有。

姜某得知赵某起诉张某要求分割该房屋且已经开过庭后,非常着急,遂委托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的秦景敏律师给予代理。

秦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告知有关情况并了解了有关案情后,准备以姜某名义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官表示,因产权证是张某与赵某结婚后办下来的,且为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在没有其他能推翻该产权证的有效的证据情况下,将可能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且不准备同意姜某参加诉讼。

秦律师在提供了张某和姜某的离婚调解书以及能够证明诉争房屋属张某与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申请表后,代理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依旧没有得到法官的准许。于是秦律师决定另辟蹊径,以申请房屋产权管理机关撤销房证的法律程序解决,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徐州市房产管理局递交了《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向鼓楼区法院递交了中止案件审理的《申请书》。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接到注销房证申请书后随即向包括张某和赵某在内的人员进行了约一个月时间的调查、了解、核实,掌握了真实的情况,随后不久即告知赵某将准备注销房证。在此情况下,心虚的赵某向鼓楼区法院撤回了起诉。

至此,姜某的房产保住了,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现姜某正申请办理此间房屋新的产权证。

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书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

我叫姜某,是张某的前妻。我与张某于1983年7月登记结婚,于1989年在鼓楼区朱庄乡万寨村共同自建13.43平米的房屋一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1994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并经(1994)鼓民初字第108号调解书确定该房屋归我所有。后张某再婚。今年初,张某因与其再婚妻子赵某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而被赵某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我才得知本属于我所有的该间房屋竟然被张某不实申报并经贵局登记为张某所有(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8804号)!赵某起诉的目的便是意欲分割本属于我的房产!我恳请贵局立即依法注销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8804号房屋所有权证,以维护我作为该房屋真正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姜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申请书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我叫姜某,是贵院受理的(2013)鼓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案件被告张某的前妻。我与张某于1983年7月登记结婚,于1989年在鼓楼区朱庄乡万寨村共同自建13.43平米的房屋一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1994年11月经贵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并经(1994)鼓民初字第108号调解书确定该房屋归我所有。后张某再婚。今年五、六月份,张某因与其再婚妻子赵某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而被赵某诉至贵院,我才得知本属于我所有的该间房屋竟然被张某不实申报并经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登记为张某所有(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8804号)!无论是张某还是赵某,意欲分割本属于我的房产都是严重侵犯我的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我现已向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依法注销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8804号房屋所有权证。故请贵院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处理结果确定后再继续审理,以维护我作为该房屋真正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姜某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将上述申请书中当事人的真实姓名隐去,以张某、赵某、姜某代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张某(夫)与赵某(妻)系再婚夫妻。后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赵某以双方尚有在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建房屋一间需分割为由起诉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而此房实际为张某与前妻姜某共同所建,只不过张某在其与姜某离婚而与赵某结婚后办理了包括该间诉争房屋在内的七间房屋的产权证,并在其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翻建其他房屋而损毁了该房屋再予以修建而已。重要的是,在张某与前妻姜某离婚时,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房屋属于姜某所有。

姜某得知赵某起诉张某要求分割该房屋且已经开过庭后,非常着急,遂委托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的秦景敏律师给予代理。

秦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告知有关情况并了解了有关案情后,准备以姜某名义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官表示,因产权证是张某与赵某结婚后办下来的,且为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在没有其他能推翻该产权证的有效的证据情况下,将可能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且不准备同意姜某参加诉讼。

秦律师在提供了张某和姜某的离婚调解书以及能够证明诉争房屋属张某与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申请表后,代理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依旧没有得到法官的准许。于是秦律师决定另辟蹊径,以申请房屋产权管理机关撤销房证的法律程序解决,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徐州市房产管理局递交了《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向鼓楼区法院递交了中止案件审理的《申请书》。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接到注销房证申请书后随即向包括张某和赵某在内的人员进行了约一个月时间的调查、了解、核实,掌握了真实的情况,随后不久即告知赵某将准备注销房证。在此情况下,心虚的赵某向鼓楼区法院撤回了起诉。

至此,姜某的房产保住了,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现姜某正申请办理此间房屋新的产权证。

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书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

我叫姜某,是张某的前妻。我与张某于1983年7月登记结婚,于1989年在鼓楼区朱庄乡万寨村共同自建13.43平米的房屋一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1994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并经(1994)鼓民初字第108号调解书确定该房屋归我所有。后张某再婚。今年初,张某因与其再婚妻子赵某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而被赵某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我才得知本属于我所有的该间房屋竟然被张某不实申报并经贵局登记为张某所有(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8804号)!赵某起诉的目的便是意欲分割本属于我的房产!我恳请贵局立即依法注销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8804号房屋所有权证,以维护我作为该房屋真正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姜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申请书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我叫姜某,是贵院受理的(2013)鼓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案件被告张某的前妻。我与张某于1983年7月登记结婚,于1989年在鼓楼区朱庄乡万寨村共同自建13.43平米的房屋一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1994年11月经贵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并经(1994)鼓民初字第108号调解书确定该房屋归我所有。后张某再婚。今年五、六月份,张某因与其再婚妻子赵某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而被赵某诉至贵院,我才得知本属于我所有的该间房屋竟然被张某不实申报并经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登记为张某所有(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8804号)!无论是张某还是赵某,意欲分割本属于我的房产都是严重侵犯我的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我现已向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依法注销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8804号房屋所有权证。故请贵院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处理结果确定后再继续审理,以维护我作为该房屋真正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姜某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将上述申请书中当事人的真实姓名隐去,以张某、赵某、姜某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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